直播回顧:不良林:「打碼工作量大,我寧願喝茶」;節點安全!你所在意的三點情況;怎麼看所謂的hysteria2被牆了?



代理翻牆的頂流UP——不良林:「打碼工作量大,我寧願喝茶」;大家口口聲聲說的”節點安全不安全”的探討;近期Hysteria協議被封埠?對大家的啟示(個人觀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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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不良林 #hysteria #TUIC #代理翻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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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comments
  1. 只要不反gong應該都是安全的,gongdang的底線是不要反他,這種翻牆的自由是可以有的,就像孫文說的以前中國人很自由,只要交了皇糧不反朝廷,殺人放火隨便搞,所以中國人從來沒想過追求自由這個觀念。

  2. 突然發現一個問題,up的反代cf在shadowrocket上可以完美運行能打開cf網站,但是到了quantumultX上卻不行打不開cf網站,大佬能解答一下嗎😢

  3. 其實,翻牆被飲茶的概率幾乎沒有,
    1、翻牆行為本身是否違反刑法,刑法裡面並沒有規定,刑法285-288條,是關於計算機的犯罪行為,並沒有規定使用軟體或者其他技術訪問境外互聯網屬於犯罪行為;
    2、網上查找翻牆違法信息時,大部分都會看到一個規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》,然而,很多自媒體或者媒體不清楚該規定的背景,該規定實施時間是1996年,即是28年前,裡面的條文大多是無法對應今天的各種部門和實際情況,第六條是被大量媒體引用的,「第六條 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,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。」,首先,郵電部早在1998年就被裁撤,經過兩次演變,成為今天的工信部,這個條文的主體已經不存在。而且,當今無論是如何訪問國外的伺服器,不分翻牆與否,都是經過三大運營商建設的通訊硬體作為通信通道,即是說,在1996年的環境下,該規定限制的是私自架設通信線路,如在香港拉一條300公里的銅纜到深圳,然後在深圳提供上網服務。1996年,並沒有GFW。
    3、為什麼不斷有媒體,或者通報翻牆是違法,我個人認為,翻牆不是違法或者犯罪,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沒有規定,刑法沒有規定,而重點是,翻牆之後做什麼才是判斷是否違法和犯罪的根本,在刑法中,有些罪是需要產生實際的危害才能被符合犯罪構成,而有些罪則只要存在犯罪行為,即使沒有危害也符合犯罪構成。有些人翻牆出去是為了反xx,或者宣揚輪子之類,這些就算沒有產生危害,也是構成犯罪,至於看黃色,不違法也不犯罪,除非傳播,下載個人欣賞都不違法不犯罪,重點是不能傳播,這個傳播有一個情況是比價特殊,就是夫妻或情侶之間的線下互傳,而且僅限兩人之間互傳,這種不能被認為是傳播。所以情侶夫妻之間拍片後線下互相傳遞欣賞,強調是線下,即不通過公開的網路平台或者服務,只通過藍牙,WiFi互傳,有線互傳這種無中間平台的傳送,這種是允許的。其次,媒體的寫手或者記者,99.99%沒有系統學過法律和學過網路技術,我身邊的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,根本不知道VPN具體是什麼,一個工具,一個協議,還是一個程序,我曾經為一個律師朋友講解過VPN本身不是為翻牆而生,手機翻牆出現VPN字樣是因為翻牆軟體要通過系統的VPN介面接管所有流量,這些翻牆軟體本身就不是VPN軟體,安卓root後或者Linux、Windows,可以不通過VPN的介面接管所有流量,那麼就不會出現VPN字樣。這個律師也只是僅僅明白到這個層次。同理,執法的公安機關,也不會有這麼多的認知,無論是法律還是網路技術。
    4、如果有不同意見,可以理性留言,我搞計算機和網路已經超過20年,同時我通過了中國的法考,考法考的原因也是因為國內對於技術和法律的融合人才極度缺乏,經常在自媒體或者互聯網看到太多啼笑皆非的表述,所以我很清楚我翻牆做什麼才會有機會被請飲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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